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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富安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孫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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