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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漢牛肉麵食堂、李耀鳴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 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元,尚欠裁判費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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