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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林意芳、孫志偉

  • 當事人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晨圻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原   告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 原   告 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 原   告 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 原   告 晨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真慎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 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擔保,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約,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統一發票等(本件卷17頁到164 頁)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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