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0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06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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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軒吉(原名林宗諺)、林美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