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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美鳳
- 被告
- 盛國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毓松
- 被告
- 鍾毓松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8,320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ICOH M-RC-MPC2003SP數位彩色影印機壹台(機號E204RA20092,含傳真單元,送稿機及鐵桌)。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32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5,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5到34頁所示,本院認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二、三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