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
- 原告
- 新格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派強
原告因給付資訊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183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
原告因給付資訊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183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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