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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8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89號

原告
翔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韋霆
被告
藝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閎即王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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