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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黃詩閔

  • 原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思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被   告 簡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被告簡思涵住所則為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均非屬本院轄區,參酌原告主張本件係「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承攬工程報酬之紛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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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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