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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原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被告
簡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被告簡思涵住所則為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均非屬本院轄區,參酌原告主張本件係「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承攬工程報酬之紛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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