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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原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被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 元。準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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