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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反訴原告
被告
林志祥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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