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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複代理人
- 陳美鳳
- 被告
- 騏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讚(原名洪誠鴻)
- 被告
- 洪世讚(原名洪誠鴻)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2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38,870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KONICAMINOLTA/M-C224E彩色數位機壹台。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5,547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8,87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54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1頁至16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為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新台幣38,87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5,547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