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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被告
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被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訴訟代理人
施宜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騰林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價金,經本院以106 年度店簡字第221 號民事簡易判決命被告騰林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3,70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訴訟費用1,440 元由被告騰林公司負擔確定(下稱系爭價金債權)。而被告騰林公司另對被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370 號判決命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應給付被告騰林公司116 萬7,595 元,及自10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又原告就系爭價金債權遲未獲被告騰林公司清償,乃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確認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有13萬7,278 元,及其中13萬3,700 元部分,自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工程款債權(下稱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則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是否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乙事,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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