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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1號

原告
天下至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基曜
被告
有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天下至尊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見司促字卷第41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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