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1號
- 原告
- 天下至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基曜
- 被告
- 有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樹斌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天下至尊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見司促字卷第41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