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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05號

租賃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韓老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銘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
被告
鄒宛臻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788,689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原告於民國 109年1月9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卷第 311頁),且被告就此無意見(卷第 326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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