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 當事人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吳錦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原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 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10行關於「103年3月 出廠」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出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