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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10行關於「103年3月出廠」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出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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