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且於109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