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訴訟代理人
- 楚怡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且於109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