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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2號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2號

原告
陳麒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車輛市價220,000元+39期車貸479,232元=699,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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