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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11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18號

原告
黃煥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融、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8年12月3日追加標的金額狀為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尚餘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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