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38號
- 原告
-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鑒
- 訴訟代理人
- 劉碧蓉
- 被告
- 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仲賢
王 葳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