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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建祥
被告
百靈鳥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合 計 2,5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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