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7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祥
- 被告
- 百靈鳥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合 計 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