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昌旺
- 訴訟代理人
- 蘇忠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婉玲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黃姿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然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撤回第1項聲明,並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794,276元之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卷第250頁),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且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卷第417頁),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