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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3號

原告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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