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
- 原告
- 羅龍飛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容律師
- 被告
- 良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綾
- 被告
- 楊溱榛
陳惠娟
潘鎮源 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
陳惠娟
潘鎮源 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