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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6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郭力菁

聲請人
即被告
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怡姮
相對人
即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車輛租賃契約,契約第1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於締約時如認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條款有顯失公平之處,尚非無與對造磋商變更合意管轄法院之餘地,準此,合約條款既為兩造所約定,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條款之拘束,揆諸首揭法條,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2項前段之適用,是被告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劉怡姮係被告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從隨主原則,且連帶債務人判決必須合一確定,以由同一法院管轄為當,故被告劉怡姮聲請移轉管轄,亦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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