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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1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125號

原告
曾國書
被告
茂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葉雲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原告明知謝翔安係以不法手段自原告代理人葉雲彬詐得本件支票三紙,仍受讓支票,顯屬惡意等情,有證人鄭榮鉒、陳獻明可證,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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