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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490號

返還租賃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490號

原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告
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根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車輛租賃契約第十二條約定:「雙方應誠實履行本契約,若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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