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 原告
- 峰傅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余宗鳴律師
- 被告
- 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敘峰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臧 璟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立房屋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等語,而租賃物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足認兩造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