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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給付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原告
峰傅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告
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臧 璟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立房屋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等語,而租賃物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足認兩造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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