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再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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