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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原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被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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