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翔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11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8,974 元,及如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58 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8,717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28,974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開立如主文所示之支票二張,經尚義工程行背書轉讓與原告後,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