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1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6150號
- 原告
-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芬
- 被告
- 陳俊安即承竣土木包工業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615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4 日下午4 時1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5,558 元,及自民國108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45,558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向原告訂貨累計欠款新台幣475,558 元,經與原告協議分期,但仍無法履行協議,僅清償三萬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本院卷第9 頁),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