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楊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仲鴻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