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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楊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仲鴻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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