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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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