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晏德(Pascal Antoine DELVAL)
- 訴訟代理人
- 石文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