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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91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Pascal Antoine DELVAL)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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