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曜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