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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3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曜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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