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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慶瑞

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被告     潘慶瑞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7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1頁至11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為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26,576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1,162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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