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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7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簡鴻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希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希已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猶於 108年6月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張希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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