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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劉柏園

  • 原告
    聚寶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77號原   告 聚寶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被   告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侯幸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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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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