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龔漢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