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原告
溫莎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欠4,57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