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 原告
- 溫莎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妍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欠4,57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