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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浦力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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