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
- 原告
- 李承恩即詮華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