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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原告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村
被告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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