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 原告
-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勇村
- 被告
-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