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設備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陳福田
- 當事人佳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原 告 佳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成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備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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