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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8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魏子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970元( 計算式:工資9萬8,000元+資遣費7萬2,820元+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墊償提繳8萬1,150元=25萬1,9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惟其中9萬8,000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計算式:2,760元-500元=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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