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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原告
八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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