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 原告
- 華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溪霖
- 被告
-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萬5,8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1,1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