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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顏晨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原   告 顏晨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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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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