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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詹聖滄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 則先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5,000元,另備位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元…。」,則備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元,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31萬5,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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